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营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东营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与等级设置
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主要面向以下创新性成果: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的科技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先进性好、能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二)在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医疗卫生防疫、教育科学研究等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的能够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三)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四)实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转化应用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
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
二、参评成果条件要求
(一)参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果应于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并经市科技局登记。
2.成果的主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活动应在东营市完成,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在东营市设立的法人单位。
3.成果整体技术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应用实施满两年,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时间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满两年,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所列专利证书颁发日期、标准规范发布日期、论文(专著)发表(出版)日期等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
4.知识产权权属人均不是成果完成人的,不得作为成果支撑材料;知识产权权属单位均不是成果完成单位的,不得作为成果支撑材料。
5.论文(专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知识产权完成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以及论文署名第一位的单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所列的完成单位未列入项目完成单位的,必须征得本人或单位同意,并将有关知情同意不参与评定证明材料存档备查(由第一完成单位留存)。
6.成果的完成人本年度每人限申报一项。
(二)下列情况不得推荐参评: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2.知识产权归属有争议的;
3.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4.未经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登记的;
5.未进行公示或未达到推荐条件的;
6.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7.已经获得国家、省(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8.2024年度已申报但未获得评定等次的项目,其核心技术后续无实质性进展的;
9.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存在科研诚信违规问题的;
10.其他不符合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条件的。
三、推荐程序
(一)推荐单位
县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黄三角农高区科创局、胜利油田科技部门、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所属辖区或本单位内成果的推荐工作。医疗卫生领域成果实行限额择优推荐,推荐单位和限额数量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医疗卫生领域成果推荐单位在限额数量内择优推荐成果,要组织专家对推荐成果进行初评,并进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复核。
(二)申报书填写和装订
《东营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申报书》(附件2)是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的主要依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申报书填写要求》(附件3)要求,客观、准确、完整填写。创新和应用情况强调客观佐证材料,强化诚信承诺。“学科分类名称”作为评审分组和专家选取的依据,应根据成果的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创新情况填写相应学科。
申报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九部分)和附件(第十部分)。主件第三、四、五部分的页边距左右各3.2 cm,上下各2.8 cm,正文文字使用宋体,不小于小四号,行距不小于18磅,标题和图表文字格式自行设置(建议以黑体、仿宋、楷体为主)。主件和附件应合订,纸张规格A4,双面印刷,竖向左侧装订,以“一、项目基本情况”作为首页,不另加封面。需提供原件的(全部主件材料及附件中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鉴定证书、应用证明等),必须提供原件;不需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
(三)推荐公示
拟推荐成果所有完成人在所在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推荐单位及推荐意见,成果简介,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完成人、完成单位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将成果公示情况汇总报送推荐单位;县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应面向所属辖区,其他推荐单位应面向本单位对拟推荐成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方可推荐。
(四)推荐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1.推荐函及推荐成果汇总表(附件4)1份,推荐函内容应包括推荐成果名称及数量、公示情况及结果;
2.申报书原件2份;
3.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公示总结报告及公示材料各1份;
以上材料于5月6日前报送至科学技术处东配楼2032室,电子版(盖章PDF和Word)发送至科技处邮箱kjc@sdipct.edu.cn,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程光南;电话:0546-7396969
科学技术处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