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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科研举措】关于组织开展 2026 年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06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综合创新能力,根据《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东发改产业〔2021158 号),现将 2026 年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依托单位应为东营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共建单位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且为非关联单位。

2.申请单位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创新联合体。

3.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4.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 500 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 20 名。

5.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 认定工作程序

1.请各单位按照《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东发改产业〔2021158 号)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准备申请报告、评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条件、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2.请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东营单位通过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申报。请于 2026 4 20 日前,正式行文将申请材料(书本格式胶印 1 份)报送科研处东配楼2032办公室,电子版刻录光盘 1 张同步报送。

3.东营市发改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申请单位的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 1-4),申请报告未达到如下要求的,发改委有权不予受理:

1.须提供依托单位与各共建单位共同签订的 “XXX 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未提供协议或未盖全公章,视为不符合申报资格。

2.企业须提供向统计部门报送的 107-1107-2 表(国统字〔202290 号),并加盖企业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的均视为数据无效。企业作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均须提供。无法提供 107-1107-2 表的工程中心参建单位可提供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须提供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单位对提供数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 1-10 务必加盖企业公章。

(二)联系人及电话:程光南,7396969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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